工程咨询公司遇到法律法规变化引发价款调整事件的时候,是如何跟踪控制的,接下来就详细解释一些。第一个事件,法律法规变化引发的调整事件,我们如何控制,我们必须要把下午讲的风险承担一强制四原则的第一个原则要对接,否则是错误的,第一个原则,政策法律性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中发生政策性风险到底怎么去跟踪和处理,要把前后要对接,第一步,法律性变化的政策依据,这个依据就是政策规范里面的两条,第一点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上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下面要讲以上3个操作的要领,第一个操作要领,我们首先要明确政策法律性的范围是什么,第一个国家法律法规变化,部门规章变化,地方政策发生变化,第二个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发布的人工费的调整事件,这个事件引起关注,第三个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材料价格发生调整事件,比如我刚才说的水电暖气油,有一个关键词非常重要,叫基准日,那么这个基准日怎么确定,我们在调研时很多业主单位咨询单位都不会,基准日怎么定,分情况定,在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个工作日,对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为止,我们政府投资项目大部分都做招标,那么,投标截止日前28天就是基准日。
举个例子,投标截止日就是开标日,那就是开标前28天基准日,那么有些工程,没有图纸,无法招标,也不允许我们招标,怎么办,那就谈合同,谈条款,就按照成本加酬金费率合同,那么把合同谈完签字那一天往前推28天叫基准日。把基准日确定下来以后,以上3个政策性经营时间,发生在基准日后的就要调,这样调甲方承担,以上3个政策性经营时间发生在基准日前的就不调,不调的话甲方不承担,由承包商承担,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要在开发区建一个政府大楼,业主方通过资格预审,有7家投标人承包人入围了通过资格预审,满足我们的资格要求,这7家投标人买了标书和图纸,紧锣密鼓去报价,招标文件是这么规定的,28日上午9时开标,那么开标之日是不是投标文件截止之日,那么往前推28日基准日是3月1号,说这7家投标人紧锣密鼓去报价,人家这7家投标人在3月23号都提交了投标文件,应当是3月28号9点以前都是有效的,结果人家提前提交了,说这7家投标人在3月23号刚提交完,我们地方政府发布了红头造价文件,这个红头造价文件这么说的,把现行人工工日原来的98一个工,给调成118,一共调了20,所以这个政策在3月26号发的,人家投标报价时是什么时候报的,23号报的,3月26号发的是不是在基准日之后发的,那么这7家投标单位在3月23号报的价,是不是统统按98报的,也可能有优惠,但是我们当时是98吗,中标单位吗是按多少报的,这家单位开工后结款时必须按118块结算,因为政策是在基准日后发的。
这个例子之后讲一个反面的例子,这个工程3月28号上午9时开标,招标人通过择优7家单位入围了,这7家单位3月23号要准备文件,那么基准日是不是还是3月1号啊,当今政府2月28号发的公告,所以政策什么时候发的,基准日之前,政策把现行的人工费从98调成118,施工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延误,比如说我们的工期原定于2018年10月1号交工,结果由于承包商延误到11月1号,延误1个月,原因是承包人,延误之后在10月1号到11月1号,这1个月期间发生以上3个政策之一事件时涨价了,我们发包人不调增,如果延误期间发生以上3个政策性之一事件时降下来了,我们甲方必须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