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公司遇到误期赔偿调整事件也是常有的事,那么如何处理这种时间呢,接下来就讲一下。我们首先把误期补偿费的概念说清楚,还要把误期补偿费跟罚款的区分说清楚,因为我们在仲裁案件时,我们的业主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经常就这个概念发生争议,那么误期补偿费是跟刚才那个赶工补偿费正好相反,赶工补偿费是谁赔谁啊?发包商赔承包商,而误期赔偿费是谁赔谁啊?
承包人赔发包人,误期赔偿费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补偿损失的费用,既然是这样,从法律上讲,是不是我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呀?这就是法律的本质,但是我们在仲裁案件,处理纠纷时,我们业主承包商咨询单位把误期赔偿费跟另一个词叫工期罚款又混为一块了,混为一块又是纠纷,通常我们合同里是不是要约定工期罚款这么一个条款?那么我先说一下它们的相同点,工期罚款是不是我们发包人要保证承包人按期交工给的一个惩罚啊?而误期赔偿费也是承包人没按照合同计划施工承包人赔偿的我们甲方损失,都是承包人因为工期延误给我们甲方的赔偿,但是它有重大差异,马老师把这个差异说清楚对我们业主合同履行,合同处理,合同起草,合同谈判有重大的启发,我们来区分一下,说误期赔偿费是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实际费用,注意两个字实际费用,通常我们说的实际费用又叫直接损失,不包括简介损失,比如说我们有个汽车厂我们要见产房,结果因为施工单位延误交工一个月,那么最后的实际损失就是承包商延误一个月交工给汽车厂造成的实际损失,我们又叫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对于汽车厂来说间接损失就是比如说汽车厂一个月生产五万辆汽车,那么施工单位延误了一个月汽车厂是不是就少生产了五万辆汽车啊?那你业主不能说你延误了我一个月,导致了我少生产了五万辆汽车你要赔我五万辆汽车,这个是没有理的,这叫间接损失,承包商是不赔的,讲的是实际损失,这就是误期赔偿费的核心,而误期罚款,罚款是啥意思?业主通过向承包商征收一笔罚金保证合同的履行,通常带有惩罚性质,通常可以大于实际损失,这就是它的区分。
大家区分开来对于我们业主有两个重大启发说不说?第一个启发在合同谈判合同起草时如果我们业主方要为了保证工期按期交工,在误期赔偿费条款和工期罚款之前要选二为一的话,因为它都是为了保证工期,我们业主应当选择那个条款更为有效,显然是工期罚款,是第一个启发,第二个启发如果你选择了误期赔偿你约定的赔偿额度如果大于实际损失,高于实际损失部分,承包人可以主张无效,那么对你甲方是不利的。因为只陪你实际损失,高于部分人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所以我们要区分哪些条款是对我们有利的,哪些是有纠纷的都要分清楚。那么把以上两个分清楚以后主要是为了计算,那么计算就简单了,说由于误期赔偿费导致的费用怎么去确认,等于双方确认的延误的天数乘以每日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这就是它的计算方法,这也是国家规定的,那么在算出来以后怎么去扣除,国家有个规定的扣除程序,国家政策有个规定的扣除程序,我把这个程序说一下说误期赔偿费要列入竣工结算文件当中,在结算款当中扣除,如果在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而且该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中标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只是合同当中其他工程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某单位单项工程占合同造价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扣除方法,举个例子,比如说某个业主方同时要开发三栋写字楼,我们跟承包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也包括了三栋楼,是总承包合同,而且我们还知道这三栋楼的总造价当中3号楼的造价占到了总造价比例的40%,而且我们原有合同里边是这么写的,说整个工程延误一天你承包人赔偿我发包人10万,这是原合同的背景,结果开工后承包商按部就班的施工,等到交工时这三栋楼1号楼按实交工了,2号楼按实交工了,只有3号楼延了10天,问最后结算时我们应当扣除承包人多少钱?我们一起来算一下整个工程延1天我们约定赔多少?10万,3号楼延1天赔多少?3号楼占整个总造价的40%嘛,那么3号楼延期赔多少?3号楼延了多少天?10天,那么赔多少钱?40万,而不是我们想当然的,多少?一百万。好这是国家规定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跳出整个规定,因为这个条款不是强制条款,我们跳出这个规定,我们单独约定是没问题的。所以合同我一直在讲,所以我一直在讲合同是我们投资控制的关键的关键的手段,那么我们很多条款需要细化,而我昨天说过我们业主要控制投资不仅仅是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五大合同,尤其增值税下的五大合同条款,好这就是我讲的第十一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