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发布《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法律责任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办法》明确五项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形:第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第二,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第三,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相关要求的。第四,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超2人的;单间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第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了租赁住房的安全标准,出租人、承租人也要规范行为,遵守相关规定。出租人除了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房源及证明外,要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在承租人入住24小时内登记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终止居住也要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办法》要求,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信息上传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在承租人管理方面,要求不得承租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单位在住宅小区承租居民住宅用于职工集体宿舍,需向当地公安部门及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工业(产业)园区的职工集体宿舍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此外,街道办事处(镇)应将租赁住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作为物业服务办公室的一项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配备租赁住房网格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住房日常巡查,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将涉及居住安全、群租现象、违法犯罪等问题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