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说到全过程工程误期的区分,想必都了解了,可是如果做价格的调整呢,甚至还会有很多其他的问题呢,这些都会在这边资料表示清楚,好好学好好看,过了这个村没这个店,干货可是不常有的。
大家区分开来对于我们业主有两个重大启发说不说?第一个启发在合同谈判合同起草时如果我们业主方要为了保证工期按期交工,在误期赔偿费条款和工期罚款之前要选二为一的话,因为它都是为了保证工期,我们业主应当选择那个条款更为有效,显然是工期罚款,是第一个启发,第二个启发如果你选择了误期赔偿你约定的赔偿额度如果大于实际损失,高于实际损失部分,承包人可以主张无效,那么对你甲方是不利的。因为只陪你实际损失,高于部分人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所以我们要区分哪些条款是对我们有利的,哪些是有纠纷的都要分清楚。那么把以上两个分清楚以后主要是为了计算,那么计算就简单了,说由于误期赔偿费导致的费用怎么去确认,等于双方确认的延误的天数乘以每日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这就是它的计算方法,这也是国家规定的,那么在算出来以后怎么去扣除,国家有个规定的扣除程序,国家政策有个规定的扣除程序,我把这个程序说一下说误期赔偿费要列入竣工结算文件当中,在结算款当中扣除,如果在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而且该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中标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只是合同当中其他工程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某单位单项工程占合同造价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扣除方法,举个例子,比如说某个业主方同时要开发三栋写字楼,我们跟承包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也包括了三栋楼,是总承包合同,而且我们还知道这三栋楼的总造价当中3号楼的造价占到了总造价比例的40%,而且我们原有合同里边是这么写的,说整个工程延误一天你承包人赔偿我发包人10万,这是原合同的背景,结果开工后承包商按部就班的施工,等到交工时这三栋楼1号楼按实交工了,2号楼按实交工了,只有3号楼延了10天,问最后结算时我们应当扣除承包人多少钱?我们一起来算一下整个工程延1天我们约定赔多少?10万,3号楼延1天赔多少?3号楼占整个总造价的40%嘛,那么3号楼延期赔多少?3号楼延了多少天?10天,那么赔多少钱?40万,而不是我们想当然的,多少?一百万。好这是国家规定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跳出整个规定,因为这个条款不是强制条款,我们跳出这个规定,我们单独约定是没问题的。所以合同我一直在讲,所以我一直在讲合同是我们投资控制的关键的关键的手段,那么我们很多条款需要细化,而我昨天说过我们业主要控制投资不仅仅是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五大合同,尤其增值税下的五大合同条款,好这就是我讲的第十一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