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招标的话题来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但工程咨询公司接到这样的任务,如何注意其操作的难题则是要提前做好分析报告的,而针对不一样的投资方应该有不同的应对方案,更准确地说针对不同的客户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以客户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做好每一个项目。
操作难题,那么共同招标,我们在去年年底调研时,有操作难题,尤其是在增值税下共同招标,违反了四有合约涉嫌刑事责任,尤其对我们国有投资,为什么难以操作?我简单分析一下,我们在调研时发现,在实际操作当中,甲乙双方对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共同招标如何进行统一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理解为业主方和总承包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尽管这些做法很受一些业主的欢迎,而且不是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对于现行法律,倡导合同主体一源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线条不清晰,不便于合同的履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共同招标签署合同以后,严重违反了,增税下的四流合一的规定。
我把这两个原因分析一下,第一个原因,共同招标,导致合同线条不清晰,我们业主方跟总包方共同招标,最后中标以后跟专业分包人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甲方两个了,一个是业主,一个是总包,乙方是分包商,两个甲方跟一个乙方签订合同,这种合同过去我们美名其曰叫三方合同。这种合同不出纠纷就是万幸,出了纠纷,尤其甲方违约,这个时候甲方是两个,一个是业主,一个是总包,这个时候甲方就扯上皮了。我们在处理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太多了,很多纠纷是三方合同引起的,这就叫合同线条不清晰,两个甲方,一个乙方。第二个原因,以上共同招标,在增税家违反了四流合一的规定,这个地方我插一个背景知识,什么叫四流合一?怎么去理解怎么去操作?上午讲的五大合同体系,每个合同的端头都涉及的四流合一,什么叫两个端头?
我用例子来说明,就拿我们业主跟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来说,这个合同两个端头都要做到四流合一,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来说,业主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甲方,是进度款的支出方,是承包商销项发票的接受方,是大楼的接收方,这四个主体必须是一家单位。另一端,施工方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乙方,是进度款的收受方,是发票的提交方,是大楼的提供方,这四个主体也必须是一家单位。否则涉及虚开增值发票,坐牢,最高判死刑,而且额度50万,我们工程上随便一个合同超过50万,北京已经出现了很多这样的情况非常严重,这就叫同一合同两端头做到四流合一。
以上便是工程咨询公司列巨额的共同招标出现的问题,而有效地避免,才能发挥共同招标的优点,而且这些问题非常严重,必须得到重视。